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哲光
林春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