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4號債權人 莊長 運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康「有」實業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 林慶彬 是否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1月11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㈠康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林慶彬是否為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