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99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本益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5月1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70,720元(含本金169,96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5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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