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
鄭志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地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
鄭志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地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