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素存
原 告 林于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34,16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