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素存
原   告  林于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34,16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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