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廖達瑋 (原名) 廖肇基
廖健利
廖素純
廖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起訴
之被告廖素純、廖英輝之真實姓名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