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一、本案犯罪事實」該項之第八列「現金7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現金新臺幣7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一、本案犯罪事實」該項之第八列「現金7500元」之記載,顯係漏載「新臺幣」三字而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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