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蕭立祥
蕭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後述第一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陳報 羅皓蕭玉蕙 二人之住址。
三、請陳報除繼承人以外,何人(親屬)可擔任蕭玉蕙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其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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