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秩字第34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被移送人 許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北警分偵字第10000095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典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5月21日20時22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路○段。
㈢行為:被移送人許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查時,冒用 葉東廷 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許典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為警查獲當時之對話錄音譯文1份。
㈢扣案之葉東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張。
㈣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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