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玄敏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被告賴振良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八日以一○○年度易字第五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賴玄敏、賴振良涉犯竊盜等犯行,本院認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爰撤銷原就全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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