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庭訊時已對犯罪經過坦承不諱,案情已臻明朗,被告亦知悔改,且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因家境清寒,父母親年邁,無謀生能力,僅靠被告父親領取老人年金度日,又因被告已離婚育有1子,無人照顧,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返家處理一切事務,妥善安置父母親及幼子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業據被害人指訴在卷,並有月牙剪1支扣案可憑,認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於10數日內為2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亦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