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69年度全字第48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69年度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69年度執字第2206號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69年度全字第487號、69年度執字第220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覆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