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139號原告巨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限期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9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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