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四維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程洋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建財 間請求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139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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