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794號聲請人信益冷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聲請人聲請狀末信益冷凍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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