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1號上訴人即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惠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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