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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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9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韋倫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人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該本票請求付款
?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