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70號

原告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告 嘉祐 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連伯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祐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違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