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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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埔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庭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庭凱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1件、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05年訪查紀錄表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庭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生有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凌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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