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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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瑞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瑞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瑞崑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受刑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如附件編號1所示);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審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再於同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件編號3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05年度埔簡字第211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茲其中受刑人犯如附件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623號聲請書及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判決書影本2份、正本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