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及乙○○之女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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