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售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四號
原告丁○○
己○○戊○○
丙○?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安徽省池州市○○區○○街道辦事處城北居委會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端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售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