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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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或其前三日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死亡,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為警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十七時許,在台中市○區○○街○號前查獲,認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已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