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