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價格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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