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