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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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貴芳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呂季穎 律師被上訴人台17線維新橋改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慶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