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志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受刑人卓志和前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四)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五)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前開(一)、(二)、(三)所示5罪,及(四)至
(五)所示3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435號裁定、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0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月10日,因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2月29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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