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聲請人 李曙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
二、經查,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