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請人 蔡子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郁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3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