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游淙州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樹東陳文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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