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慶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仍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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