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未遂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放火燒燬建物及住│竊盜罪││││宅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拘役30日│││(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9月1日及93年│93年9月18日││││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臺中地檢93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18168號│偵字第24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562號│2545號│││├────┼────────┼────────┼────────┤││判決│93.12.03│93.01.1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562號│2545號│││├────┼────────┼────────┼────────┤││判決│93.12.27│93.11.2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73條第3項│刑法第32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年│拘役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547號│字第10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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