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逸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逸勳因⑴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審訴字第8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65號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判決確定。⑵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3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莫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