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MASAEPAN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MASAEP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SAMASAEPA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752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89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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