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傳真機壹台、簽賭牌支金額總數紀錄表伍張、大樂透倍數表壹張及六合彩倍數表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被告 楊金源 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簽注單傳真機一台、簽賭牌支金額總數紀錄表五張、大樂透倍數表一張及六合彩倍數表一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簽注單傳真機一台、簽賭牌支金額總數紀錄表五張、大樂透倍數表一張及六合彩倍數表一張,係被告楊金源賭博財物所使用之賭具,且為被告所有,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可資佐證,堪認該等扣案物確均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楊金源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