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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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令入勞動場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搶奪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受處分人提起上訴後,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四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確定,其後受處分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解送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上述判決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十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作業認真,服從管教,遵守紀律,表現良好,認為上開強制工作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三、本院經核卷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影本,依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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