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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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1號

原告 王立仁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

被告 許立為 (原名 許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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