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1號原告 王立仁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被告 許立為 (原名 許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