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1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世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世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9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前,徒手竊取 許民慶 置放在路旁之腳踏車1輛(價值新臺幣[下同]4,000元,已發還),得手後即騎乘該腳踏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512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