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2號
債權人 林麗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行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借據影本並
無貸予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2號
債權人 林麗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行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借據影本並
無貸予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