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刑全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刑全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證據保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刑全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九一五號;偵查中聲請保全證據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全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四第四項前段訂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固已提出聲請保全證據之書狀,惟未據載明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保全之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並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刑全字第五號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辰舟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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