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二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待稅捐機關核發繳款書完納稅捐中,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28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2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