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黃珮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2,6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 南簡 字第 607 號裁定(110.04.2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