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6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禮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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