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黃沛緹

訴訟代理人 何依娜

被告 曾鈞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000元,並自民國112年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