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黃沛緹
訴訟代理人 何依娜
被告 曾鈞堂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000元,並自民國112年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