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4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債務人 徐浦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帳款,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居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被告地址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