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孫子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銘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9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