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48號原 告 蔡登瀛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蕭廷如 即 蕭麗婷 證 人 蔡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