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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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蔡登瀛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蕭廷如蕭麗婷
證   人  蔡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五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淑萍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9 年度 朴簡 字第 148 號裁定(100.03.10)[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114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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