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吳淑俐
周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民國99年6月21日以債權通知函
通知相對人聲請人已於96年8月2日受讓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該通知函經送達相對人吳淑俐、
周惠美於嘉義市○區○○路○○○巷○○號戶籍地住所,惟均遭
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至相對人吳淑俐、周惠美戶籍地之信函,
係因相對人不在,經郵局以「招領逾期」之事由退回,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通知函信封封面在卷可憑,並非有「原址查無
此人」、「遷移不明」等情形。又經本院函請嘉義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查訪相對人吳淑俐、周惠美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
該局查訪後,函覆查訪內容為:「相對人吳淑俐、周惠美現
未居住於上址,經查訪得知相對人吳淑俐目前居住於嘉義市
○區○○街○○○巷○弄○號。另相對人周惠美目前居住於嘉義
市○區○○街○○號5樓之2」,有該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00
022714號函在卷可按,顯見相對人吳淑俐、周惠美目前僅未
居住於嘉義市○區○○路○○○巷○○號,而係分別居住於嘉義
市○區○○街○○○巷○弄○號、嘉義市○區○○街○○號5樓之2
,相對人並無「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
條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