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 邱蓮花 (即 彭瑞山 之繼承人)
彭欽德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文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鈴 (即彭瑞山之繼承人)被告 簡岳生
李麗凰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彭鈺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彭鈺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亦係記載「原告彭鈺玲」(見卷一第2頁),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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